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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看点丨我校原校长、1979级校友贾宇:两会报道集锦

  • 来源:国内合作与校友工作处
  • 发布者:校友办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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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上海高院院长贾宇——唤醒“第二十条”顺应了人民群众对公平的要求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高院院长贾宇——推进长三角地区法律适用统一

 

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2023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召开深入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强调,要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取得新的重大突破,在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列,更好发挥先行探路、引领示范、辐射带动作用。长三角地区地缘相邻、人缘相亲、商缘相通、法缘相循、文化相融,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人员交往频繁,商贸往来密切,跨域纠纷多发。在一体化特征日益突出的背景下,人民群众和当事人对本区域内适法统一要求更高、需求更迫切。促进长三角地区法律适用统一,相较全国其他地区更具紧迫性和可行性,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部署要求,推进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面。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力指导下,沪苏浙皖四地法院积极推进区域法律适用工作,共同推进盗窃罪、诈骗罪等常见犯罪量刑标准趋同,联合签署《关于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典型案例推进法律适用统一的实施办法》《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案例工作“一体化”备忘录》,联合发布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三批54个,形成了一系列成果。但是,与中央的要求以及人民群众和当事人的期待相比,目前长三角区域内各地区、各法院之间法律适用不统一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主要问题包括:

 

第一,司法标准不甚统一。“法与时转则治。”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经济社会生活中各种利益关系不断变化,法律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司法裁判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如在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衔接与实体规则适用、公司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机制衔接、知假买假行为定性和处理、环资类案件责任认定等,都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适用不统一现象。特别是在部分刑事犯罪中,相似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不一,相似涉案数额是否认定犯罪的标准不一;相似情节是否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的标准不一;相似犯罪数额对应的量刑幅度规定也存在差异。以危险驾驶罪为例,对长三角地区各省市危险驾驶案件的办案标准及法规政策进行调研发现,在量刑、缓刑适用、免予刑事处罚、不起诉、不作为犯罪处理等方面的理解与把握上需要进一步细化统一。

 

第二,法治协同尚不充分。促进法律适用统一,需要跨部门跨区域通力协作,但目前有的领域法治协同尚不充分。比如,长三角历来是民营经济发展的重地,2023年共有222家长三角企业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几乎占据半壁江山。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始终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当作自己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努力避免出现“办理一个案件,搞垮一个企业,下岗一批职工”的问题。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经历了多年的实践与发展,在预防企业犯罪、加强企业自我监督、实现企业依法依规经营、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涉企合规改革跨部门跨区域法治协同尚有缺失,成为制约长三角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中的短板问题。主要表现在:审判阶段涉企合规改革亟待推进,人民法院参与跨域涉企合规案件,目前未有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推进;跨域涉企合规案件如何做到标准统一、平等保护,目前尚未形成明确意见;跨域涉企合规的介入环节、行刑程序衔接及实体规则适用等仍存在诸多问题急需解决;与行政监管机关协同配合、第三方监督评估程序衔接亦存在跨域协作瓶颈问题需要解决。

 

第三,机制建设有待完善。促进法律适用统一,离不开工作机制建设,但目前促进区域法律适用统一长效工作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四地法院各条线之间的沟通尚不充分,针对一线办案法官需求,区域法律适用分歧问题发现、归纳、解决机制尚待健全。区域典型案例发现培育、征集汇总、发布、适用、研讨、宣传机制有待完善,已发布的区域典型案例的案件类型、裁判内容的普遍性、参考性、针对性也有待进一步提升。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贾宇

 

为此,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建议,加快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适法统一工作机制,为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提供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法制保障。

 

一是统筹指导四地法院加快形成法律适用问题解决体系。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指导下,充分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职能作用,强化长三角区域四地法院联席工作机制建设,构建完善长三角地区重大法律适用问题研商互动机制,加强跨域专业法官会议和重大案件会商机制建设,形成规范有效的法律适用问题解决体系,及时组织研究和解决长三角地区常见类型案件法律适用不统一问题,研讨协商解决长三角地区相关犯罪案件在司法尺度和刑事政策把握等方面的问题。如针对危险驾驶案件处理规定不一致、执法标准不一致问题,建议四地法院联合制定相关办案指南手册,统一量刑模式,明确量刑起点,统一量刑标准,明确缓刑适用标准,阐明不适用缓刑的具体情形,对免于刑事处罚、不起诉的案件与不作为犯罪的情况作区分处理,强化对危险驾驶犯罪的诉源治理。又如,针对交通肇事罪中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数额标准不统一问题,以及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中各地区对禁渔区、禁渔期、禁用渔具的具体规定不同导致刑罚适用裁判尺度不一问题,建议四地法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予以调整统一。

 

二是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引功能。进一步推进长三角案例工作一体化,健全完善典型案例发现培育、征集汇总、发布适用长效工作机制。在发布典型案例的同时,深度挖掘典型案例中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认识分歧,深入分析,展现审判思路、裁判观点、理论价值,形成可参照、可遵循的裁判规则,为审判人员办理案件提供示范指引。围绕所发布的典型案例,加强成果转化与运用,广泛邀请长三角各地法院、政府机构、高校科研机构等各界人士,对案例内容、指导价值进行解读,就案例涉及相关领域开展深入理论研讨交流,听取学界及社会各界意见,形成观点综述,促进司法理论与实践深度融合。同步做好相关法治宣传工作,健全完善典型案例宣传机制,传达案例裁判要点,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司法案例,切实发挥好典型案例的指引、示范和规范功能。

 

三是切实提升法治协同治理效能。统一司法理念,增强长三角地区司法协同合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动长三角区域司法资源优化配置,建立更加完备、更加便捷、更加有效地推进区域法律适用统一的合作协调发展新机制。在重大案事件防范处置合作方面,做好办案相关情况的及时通报,尤其是对长三角区域内影响较大、范围较广、跨行政区划、涉众型的重大犯罪案件,如涉及众多人员的非法集资类案件,及时加强研判,从源头上统一司法办案标准,解决办案理念偏差问题。在协力打造长三角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方面,坚定树立能动司法理念,大力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进一步加强与检察机关等单位协作,推动构建跨域刑事合规责任体系。建议四地法院联合制定相关工作意见,明确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在合规案件办理中的衔接程序,对审判阶段合规机制启动、合规标准互认、合规成果确认、第三方监督评估等内容进行规定,探索构建科学、规范、可操作的长效机制。

 

四是着力强化数字赋能适法统一工作。数字化改革为推动法律适用统一提供了新契机和新路径。过去一年,上海法院大力推进数字法院建设,以“数助办案、数助监督、数助决策、数助便民、数助政务”五大板块为核心内容的数字法院框架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在破除信息壁垒、促进适法统一等方面的成效持续显现但尚属于上海一地。在推进长三角地区法律适用统一工作中,数字法院建设大有可为。应聚焦共建共治共享,充分发挥各地司法资源和信息技术优势,加强数字法院建设中的共建共治共享,以全国法院“一张网”建设为依托,建立覆盖长三角区域的跨域一体化数字共享平台,推动建立长三角区域司法大数据中心,消除跨区域执法办案信息壁垒。应聚焦预警智能推送,加强数字法院应用体系建设,将大数据分析方法引入到法律适用统一中,通过构建“发现问题-数字建模-数据碰撞-实时反馈”的路径,实现对海量案件滚动式监督评查,围绕当事人反映较为集中的“类案不同判”问题,建立统一裁判规则模型并嵌入办案系统,实现关联案件预警信息自动推送,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推动区域法律适用统一。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高院院长贾宇——立法完善企业退出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氛围

 

贾宇代表 上海高院供图

 

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日益增长的要求,提高人民生活品质,促进共同富裕,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2023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进一步推动经济回升向好需要克服一些困难和挑战,主要是有效需求不足、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社会预期偏弱、风险隐患仍然较多,国内大循环存在堵点,外部环境的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上升。

 

在贾宇代表看来,复杂的经济形势之下,以立法工作完善企业退出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有利于增强经营主体的信心。

 

如在企业破产领域,我国《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通过后从未进行过修订,不能完全顺应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关于“办理破产”市场化、法治化、专业化的发展要求。各地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办理破产”的创新实践,但也存在各地做法不尽统一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完成《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将各地法院有益的实践探索以法条的形式固定下来,提高法律的确定性。

 

他表示,近年来,上海围绕企业破产保护,做出了一系列创新探索。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下,上海浦东新区法规在完善破产制度方面取得一定突破,例如规定了申请人提名管理人制度,为充分发挥管理人的专业化奠定了制度基础。上海法院积极探索预重整实践,为及时拯救尚有运营价值的危困企业提供司法支持;积极探索为小微企业提供快捷、简单、灵活和低成本的破产保护机制,使无生命力的小微企业得以快速清算,促进有生命力的小微企业涅槃重生。

 

贾宇代表认为,这些创新实践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市场主体对“办理破产”的获得感、满意度,希望将这些有益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在全国进行推广,让更多经营主体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