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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文苑 | 我这四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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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四十年
作者/余向栋
时光荏苒,白驹过隙,一转眼改革开放已经四十年了。从1978年到2018年只是历史长河里的瞬间,但在中国大地上发生了惊天地、泣鬼神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强起来,跨进了新时代。改革开放改变了国家的命运,也改变了我的命运。
四十年前我还在新疆的一个地区中级法院工作。1978年秋由老院长带队到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进行社会主义教育。那时四人帮虽然粉碎了,但思想还没完全解放,人们还没有从极左 “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的禁锢下解放出来。大多数老百姓还生活在贫困线下,他们连温饱都没有解决,踏进他们的家门真是家徒四壁,除了锅碗没有什么家具,屋里被煤油灯熏得黑黑的,报纸糊在泥墙上。一位面有菜色二十八岁的妇女生了九个小孩存活六个,孩子十分瘦弱,哭声如猫叫,令人揪心。有的干部在巴扎上还不能光明正大地卖自留地的农产品,见到工作组的人把头低下。这一年的11月18日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宣告全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宣告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全会指出实现四个现代化,要求大幅度地提高生产力,也就必然要求多方面地改变同生产力发展不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改变一切不适应的管理方式、活动方式和思想方式,因而是一场广泛、深刻的革命。历史将证明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们党和国家在结束文革,进入新时期的伟大转折,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我暗想。
1979我被当地的人大任命为法院的审判员,是第一批经法定程序任命的法官。人们经历了十年浩劫,结束了“无法无天”的局面,痛定思痛,对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民主如久旱逢甘霖,黑夜见曙光。从八十年代起,国家对宪法进行了修改,刑法、刑诉法、民法、民诉法、婚姻法、经济合同法、继承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相继出台,这些法律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以刑事法律为例,这些法律颁布、实施前,我们办案主要是根据政策,凭经验。定罪量刑不统一,罪名五花八门,量刑畸轻畸重,什么“反革命流氓罪”、“反动咬鼻子罪”等等不一而足,令人啼笑皆非。刑法颁布后,统一了刑事法律规范,人民群众有章可循,司法机关有法可依。一九七九年我工作的所在地发生了一起十分恶劣的爆炸案。夫妻两探亲带着孩子搭乘货车坐在驾驶室,车行在戈壁公路上,他们放在驾驶室随身携带的行李发生了剧烈爆炸,驾驶室被炸飞五十米之外,车辆失去控制撞到路边的大树停下,夫妻两及驾驶员三个大人当场被炸死,母亲怀抱的孩子一条大腿炸伤被截肢三死一重伤,爆炸假如发生人口稠密的地方后果不堪设想。案件移送到法院之后,院里指定我担任审判长主审这个案件,要求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公开审判。庭审借座地委大会场,便于群众旁听,地区检察长亲自担任国家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辩护人为被告人辩护,被告最后陈述,均按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公诉人还适时进行法制教育。被告人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十分明显,经过审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我们以爆炸罪对其绳之以法,宣告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震摄犯罪,教育了群众。这起案件是我所在的地区自刑法、刑诉法颁布以来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开审理的第一起刑事案件。
1980我被西北政法学院(即现在的西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录取。研究生学习期间除了聆听本校导师的教诲外,学校还有幸请到高铭暄、乔伟、高格等名师给我们授课,准备毕业论文时又遍访马克昌、苏惠渔、王作富、伍柳村等名师,亲耳聆听他们的指导。伴随着国家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三年研究生的系统学习,提高了我的学术理论水平,得以站到学术前沿。这三年正是我国改革开放对外打开国门,国内搞活经济时。外资、合资和私营经济开始发展,那是还只是提对国营经济拾遗补缺的作用。1983年研究生毕业取得硕士学位,指导导师的意见基于国家进行建设法制急需大量专业人才,建议我从事教育工作为国家法制建设培养人才。那时我爱人已经在南京工作,国家教委的同志希望不要造成新的分居,这样我就到江苏警官学院任教,三尺讲坛站了十一年。
在大学我教刑法、刑诉法,这是两门理论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为了不脱离实际,不断掌握司法新动向,吸取新鲜血液,在教学之余又做兼职律师实际办案。“徒法不足以自引行,当我国制定了一整套以宪法为最高权威的法律、法规,我国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之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日益成为尖锐而迫切的问题摆在人们面前。一些地方的干部、甚至是一些领导干部,从局部的地方、部门狭隘的利益出发,以言代法,以权屈法,搞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影响法制的统一,动摇法律的权威。一天一位来自苏北的妇女上门诉说她家的不幸。她丈夫代表单位与外单位签订联营合同,并经单位领导签发拨付了款项,但合作项目失败,款项损失。因为她丈夫屡次举报单位领导偷税、漏税、投机倒把而被领导报复被指控挪用公款、贪污陷入囹圄,一审又被判刑五年。出于对弱者的同情,对正义的追求,我毅然接受委托、担任她丈夫二审辩护人。官司一直打到最高法院,最后经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判,她丈夫被无罪释放。一位十六岁的少年与他父亲一起在外地无端遭到当地一伙人的挑衅、围攻、殴打,三个人打他的父亲,二个人打这个少年,甚至掐其颈部,致其呼吸困难。少年奋力反抗欲推开行凶者,并警告对方:“你再掐我的脖子,我不客气了。”行凶者仍然有恃无恐,继续手掐脖子不放,少年忍无可忍拔出别在腰间的水果刀刺向对方。行凶者停止了行凶,瘫倒在地上。少年见鲜血从对方的胸部流出,也立即与父亲一起将对方扶、架到镇卫生院抢救,但对方终因心脏被刺破失血过多死亡。这样一起典型的正当防卫案,因为死了人,当地不明真相的群众又在一些人煽动下,围攻公安局(带头肇事者被另案处理),少年被当地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我介入二审后,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理论,据理力争,终于使少年走出班房。类似这样的案件还有。我作为兼职律师还担任一些企事业单位、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顾问,代理了一些民事、经济以及涉外的诉讼案件。每当我为被冤错的被告人洗冤雪耻,为当事人争取和维护了合法权益,为企业避免和挽回了损失的时候,内心的喜悦难以言表,个中乐趣难以言状。尽管我办的案件,处理的事务是具体的,但是我深深感到它们与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紧密相连,是为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律师制度
1994年一个偶然的机遇我阴差阳错由大学老师的兼职律师转而成为专职律师,作为高级人才引进调入上海。从家乡上海出去,回家乡却要“引进”,我戏称这是“出口转内销”,这是当时的制度使然。
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我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这一背景下,一大批反应市场经济客观规律、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陆续修改、制定应运而生,维护了社会稳定,保障了改革与开放的顺利进行。我也办理了一批如公司改制、中外合资、国内合资公司的组建、兼并、收购,代理了一批融资,商贸等非诉的法律服务。在工作中我深切地感受上海作为国际化大都市,长江流域龙头的风采、生机和活力。但是正如在浩荡奔腾的潮流下涌动着一股污浊的暗流一样,市场经济的培育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和谐音。一天我担任法律顾问的一家央企进出口公司的银行存款一千四百万被外地一家法院未立案审理即“先予执行”划走,公司总经理及财务经理被那里的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刑事拘留带走。我正出差在外地闻讯掉头前往与实行拘留的公安机关交涉、据理力争,一星期后人被放回,接着就是艰难的经济纠纷诉讼。原来,外地的某银行要发展国际业务,请这家进出口公司帮忙,进出口公司出于好意介绍了有业务联系的银行所在地区的一家制衣公司,并且言明只介绍不提供担保,能否贷款由银行自主审查决定,更未办理任何书面手续。制衣公司的总经理为骗取贷款假冒进出口公司总经理的签名,私刻了进出口公司的行政章,银行也未与进出口公司核实就把一千四百万元贷款放给了制衣公司。贷款到期制衣公司未能还款遂发生了以上事件。我依据民法通则、担保法和有关金融法规,指出所谓的担保是诈骗犯罪分子一手炮制,根本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该担保不成立。银行承办人员在发放贷款过程中疏于审查,违反贷款程序有严重过失,应该承担责任,终于为这家进出口公司挽回了巨额损失。我担任法律顾问的一家公司,初创时不规范带着“红帽子”,工作中了解到这一情况,及时向实际控制人提出应合规改制,避免潜在的风险,企业得以正常经营发展。
常州案例
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律师队伍的发展和成熟程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律师的职责在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常州发生了一起轰动的“组织他人卖淫案”,涉案被告五名,按摩女16名,嫖客58人,当地传媒抄得沸沸扬扬,一片喊“杀”声,公安机关的一把手亲自到法院,强烈要求对第一被告判处死刑。我担任第一被告辩护人,五次往来于常州——上海会见被告,查阅案卷32本(册),在千丝万缕中理出头绪,以被告的行为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组织他人卖淫罪中“组织”的特征,五名被告之间不存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故意为切入口,与控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庭审从下午二时进行到晚上八时。我的辩护意见得到合议庭的重视、采纳,否定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组织他人卖淫罪,第一被告也没有被判处死刑。庭审结束后,旁听的一位书法家,感触良多,当即在宾馆写了一幅“舌生风雷笔有神”的条幅赠给我。我就像打了一个大仗一样,既有胜利后的喜悦,又有战后的疲倦。
律师不仅办理具体案件而且还积极参政议政,积极参与法律的制定、修改。我们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的委员,每年的年会都会对刑事辩护中的存在的问题进行研讨,提出建议交立法机关和最高法、最高检。两次刑法、刑诉法的修改都提供了我们的意见,有不少都被立法机关吸收、采纳。我随全国律师司法考察团出访加拿大、美国,与国外同行交流、观摩,开阔眼界,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借鉴他们的经验。
律师除了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外还承担社会责任,为外来打工者、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我自己规定每年至少办理一起法律援助案件,曾被评为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我作为市东方讲坛的特邀讲师、区法治讲师团的成员还应邀到机关、企业、社区进行法治宣传,受到欢迎。
四十年的发展
一九七八年至二零一八年四十年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健康发展的时期,也是国家的经济高速、持续发展的时期。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在国际舞台上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党中央提出依法治国,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还写入了国家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方略的确定,标志着我国的民主与法治建设翻开了崭新的一页。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弱则国家衰。尤其是党的十八大后,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成绩卓著。国家越来越重视律师工作,多次强调律师是社会主义律师工作者,鼓励律师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发挥作用,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作为一名为民主和法治而战的法律工作者,孜孜追求的正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和体现广大人民意志的法律秩序。四十年我的家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我们全家团圆,三代人其乐融融,安居乐业。回首往事,我个人的命运和祖国的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国盛我兴,国兴我荣。四十年风雨兼程,四十年砥砺前行,四十改革开放,我们都是改革开放的亲历者、参与者、见证者、受益者。四十年前我正年富力强,四十年后的今天要与日俱进,我愿做一块法治路上的铺路石,让后人我踩着我的肩膀朝着既定目标前行!
 
二〇一九年春节 于上海
 
校友简介
余向栋,西北政法大学校友,1980级法律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