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追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王海宏法官“全国优秀法官”荣誉称号。
王海宏,男,汉族,1971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1993年10月参加法院工作,生前任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三庄人民法庭庭长。2016年7月1日凌晨,因突发心脏病抢救无效逝世,年仅45岁。
王海宏同志参加法院工作23年来,长期工作在基层审判一线,忘我工作,不计得失,巧妙地将“法理”与“情理”融会贯通,努力化解纠纷,妥善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2000余件。他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摆在首要位置,尽最大努力化解各方纷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人民群众亲切地称为“庄户法官”。2010年,他做完心脏支架手术出院后,仍然带病坚持工作,甚至在去世前的深夜仍在修改判决书。曾先后获得山东法院系统办案能手、日照市“最美政法干警”、东港区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王海宏同志去世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为其追记个人一等功,并在全省法院开展向王海宏同志学习的活动。
王海宏同志对审判事业无限热爱,对人民群众怀有深厚感情,恪尽职守,无私奉献,事迹突出,精神感人,是新时期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楷模。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和其先进事迹,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追授王海宏同志“全国优秀法官”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