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看点 | 我校1979级校友贾宇:建议《公司法》《刑事诉讼法》尽快构建涉案企业合规制度
浙江是民营经济大省,民营经济是浙江经济的最大特色、最大资源和最大优势。履职浙江后,“保护民企”也成为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贾宇着重关注的话题。2022年“两会时间”正式到来,贾宇带来了关于构建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建议。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贾宇
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各类企业蓬勃成长。企业的良好发展关系人民群众的就业生计,关乎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与此同时,一些问题与挑战也不容忽视。在实践中,企业犯罪现象并不鲜见,很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出现合规问题,导致投资失败、项目破产,有些企业家甚至身陷囹圄。
“当前,企业法人犯罪问题日益凸显。企业作为特殊的社会经济体、特殊的法律拟制人,传统的以追究自然人刑事责任为主体的犯罪治理模式显然已无法适应和满足企业法人犯罪治理的需要。”贾宇提出,我国立法层面对涉案企业合规制度的规定尚处于空白,不利于新发展格局下加强企业保护与犯罪预防工作的高质量发展。
基于这一思考,贾宇认为规范涉案企业合规是紧迫且必要的。“开展涉案企业合规立法,通过依法运用不捕不诉或其他从宽处理措施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建设,从案发后的办案惩处延伸为积极的事前预防,将普法教育植入到合规理念与要求,可有效推进企业犯罪的根源治理。”贾宇强调,这也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民营经济保护政策、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重要举措,对于推动形成党中央提出的“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具有积极意义。
与此同时,贾宇表示规范涉案企业合规的条件已经基本具备。贾宇认为相关制度机制的建立为规范涉案企业合规奠定了制度基础。其中包括2018年,国资委出台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2021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司法部、财政部等单位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
同时,规范涉案企业合规也有实践基础。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海、江苏、山东、广东四地的六家基层检察院试点涉案企业合规工作,为相关立法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扎实的实践根基。其中,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3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列为第二批试点单位。
“2021年6月,我主持了浙江宁波某供应链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合规考察的公开听证会,倡导全省开展涉案企业合规考察公开听证机制建设。”贾宇介绍,截止2021年12月底,浙江省已开展合规程序案件51件,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污染环境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罪名,帮助企业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的督促下,完善刑事合规建设。
在贾宇看来,规范涉案企业合规不仅有利于弥补法律空白,还将对诉源治理、强化行业监管起到积极作用。贾宇表示,通过构建涉案企业合规制度,完善行业标准程序、明确企业义务及第三方监管职责等,把合规纳入常态化企业管理,有利于解决企业违法范围问题症结,消除监管盲区,保护企业健康发展,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具体方案如下:
根据涉案企业合规的试点情况,启动修法程序,适时修改《公司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法律形式巩固试点成果。建议在《公司法》第十章后增加“合规”章节,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刑事合规管理制度。建议在《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加一章“涉案企业合规程序”,规定:
(一)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企业犯罪案件过程中,对符合企业合规改革适用条件的案件,交由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选任组成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涉案企业的合规承诺进行调查、评估、监督和考察。考察结果作为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
(二)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企业犯罪案件过程中,应当将第三方合规考察书面报告、涉案企业合规计划、定期书面报告等合规材料,作为是否变更强制措施以及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等决定,提出量刑建议或者检察建议、检察意见的重要参考。
(三)对涉案企业刑事程序终结后,需予以行政处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合规考察报告副本移送相应行政机关,并视情以检察建议或其他适当方式,建议行政机关对涉案企业减轻或免除处罚,行政机关对企业合规情况和检察机关建议进行评估后,原则上应当对涉案企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署名:魏怡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