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16日,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应邀担任《中国新闻周刊》特约评论员,并发表题为《独立司法才能保障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评论员文章。
中共十八大报告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近日,中共总书记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时强调,要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独立司法,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是确保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恪守独立司法、坚持程序合法、追求实体正义,便会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到法治进程在推进。因此,独立司法是落实法治中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关键环节。
独立司法原则在我国不仅被确认为是一项宪法原则,同时也是一项司法组织原则和诉讼活动原则。但近年来,这一宪法原则很少被提及,有人担心强调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会被误解为否认执政党的领导,这些认识是不正确的。
在中国,执政党的领导主要是通过对国家政权的领导来实现的,司法权本身就是国家政权的一个重要方面,独立司法当然并不否定执政党的领导。
但是,执政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主要指政治领导、思想领导和组织领导,具体是领导和监督司法机关是否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教育司法工作人员严格执法,培养、培训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而不是由党委或者具体领导人审批具体案件,包揽、指挥司法机关的具体业务工作,不是对具体案件定框框、下命令。否则,就会以言代法、以政治、政策代替法律,这样不仅损害法律的权威,而且会削弱执政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
中国的司法和行政机关都对权力机关负责,并受权力机关监督。因此,中国的独立司法权同立法权、行政权并非鼎立关系,也不是政治原则,而是一种工作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时,不受非法干涉,是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一个组织整体,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而不是“审判员”、“检察员”独立行使。这与西方国家的“法官独立”也有原则区别。
只有独立司法,才能实现习近平所说的“让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因为以下原因:
第一,独立司法,包括着行使司法权的主体独立于冲突的任何一方,也独立于第三方的力量。如果司法权不能独立行使,司法在对冲突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裁决时除了考虑法律的规则和法律包含的正义原则外,还不得不服从于另外一些因素的权威命令,则司法无法作出公正的裁判。
其次,独立司法是程序正义的具体要件和具体体现。我们追求司法正义或司法公正,就是要追求司法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较之实体正义,程序正义更为根本与可靠。作为程序正义的要件和体现,不限于司法官员与案件本身无利害关系,还包括作为司法活动主要角色的检察官及法官的独立性,以及司法活动本身的独立性。倘若司法本身没有独立性,程序的正义性是值得怀疑的。
第三,独立司法是实行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法治社会要求司法独立公正地定分止争。司法通过公正地解决争议,培养和强化人们的法治意识,有效地维护法治的秩序。司法能否担此重任,独立中立不可或缺。可以说,独立司法本身既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个重要特征,又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
其四,独立司法并不排斥监督和制约。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实践证明这是一条真理。司法监督的目的是控制司法独立的任意性扩张,防止司法专横或司法专制主义的出现。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两个同样重要的保障机制,他们之间的关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缺一不可。加强司法监督,既有利于扼制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蔓延,也有利于帮助人民法院排除来自权势和钱势的非法干扰。
独立司法仰赖于党、政府部门和官员的模范守法。司法权本身就是党的执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权威是法律权威、国家权威和党的执政权威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不能为了个人权威、地方利益而干扰具体司法行为,破坏法律权威,从而影响党的执政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