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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动态

西北政法大学成功举办“第三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

  • 来源:国内合作与校友工作处
  • 发布者:校友办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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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4日,西北政法大学校庆85周年系列活动之“西北政法大学第三届刑事辩护高峰论坛”在陕西宾馆举行。本次论坛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刑事法学院、科研处、企业合规研究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以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主办。来自西安交通大学、吉林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西安财经大学、西北大学、广西大学及国内多家知名律师事务所的200余位专家学者、刑辩律师参加了论坛。网络同步直播累计观看人数超3.3万人。

 

此次论坛共设“单位犯罪的程序与证据”“刑事案件涉案财产的范围及认定”“刑事案件涉案财产的证明”“刑事案件涉案财产的处置”四个主题研讨单元。

 


开幕式由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朝琦主持。

 


开幕式上,西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范九利致欢迎词。他指出,近年来,学校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时刻紧扣时代背景,满足司法实践的现实需求;着重开展“刑事辩护”研究,相继成立了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和企业合规研究院;积极推进“刑事辩护”专业研究生硕士点建设,致力于辩护理论研究、刑事辩护文化推广、刑事辩护人才培养、刑事辩护律师培训。他希望,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在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本次刑事辩护高峰论坛,借助各位与会代表的真知灼见,为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贡献力量。

 

 

中华全国律协刑事辩护委员会顾问、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田文昌出席并致辞。他提出,“小题大做”的学术研究或学术论坛主题设定,聚焦于理论与实践中的前沿热点问题,既能充分全面地研讨问题,又能有针对性地深究、深挖,形成“接地气”、具有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王政勋、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理事长汪功新、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姚子奇出席会议。


第一单元 单位犯罪的程序与证据

 

本单元的主题发言环节由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政勋主持。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名誉院长田文昌,针对单位犯罪,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了一些值得关注及研究的问题。第一,单位犯罪这个概念在我国出现较晚,是在1997年刑法中补充设立的罪名。第二,单位犯罪实际上就是国际社会通行的法人犯罪,在我国之所以叫做单位犯罪,正是因为争议激烈,即便后来明确对法人犯罪做出规定后依旧采用了单位犯罪的概念,没有适用国际社会通行的法人犯罪的概念。第三,单位犯罪的争议之所以大,其深层原因在于经济性质不同。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两种经济体制长期并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事业单位的财产都是国家所有,对单位进行处罚就意味着处罚所有者本身,所以没有单位犯罪的概念。第四,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随着民营经济的发展,单位犯罪的现象越来越多,因此对单位犯罪处罚的必要性也日益凸显。第五,虽然法律对单位犯罪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界限划分上仍有很大的难度,这个问题直到今天依旧没有彻底解决。第六,从现有立法上可以看出,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在量刑力度上有所不同。有些犯罪比如单位行贿,对自然人犯罪的处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而单位行贿最高刑才五年。这也导致在司法实践当中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界限划分模糊,因此争议较大,给司法活动带来诸多难题,但同时也给律师带来了更大的辩护空间。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门金玲指出,我国单位犯罪有实体无程序的现状,《刑事诉讼法》对单位犯罪的程序只字未提,2021年《刑诉法司法解释》第340条第2款的规定体现了先实体后程序的理念和传统,却背离了不告不理等刑事诉讼理念。她主张对该条应当做缩限解释,只适用于自然人与单位犯同罪时构成要件相同的不纯正单位犯。

 

 

在与谈环节,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刑事法学院院长冯卫国认可前面发言嘉宾的观点,并围绕单位犯罪的行为属性、谁来代表单位出庭应诉以及如何认定单位意志三个问题分享了个人观点。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杜发全,讨论了单位犯罪的立法起点,并对单位意志的认定问题以及单位犯罪中的证据问题,结合自己的实务经验,发表了意见。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张国伟,从单位犯罪的范围、单位犯罪的罪名与罪状表述特征、实践中如何辨别单位犯罪以及如何根据立场进行选择发表了个人对单位犯罪的看法。

 

 

西安交通大学副教授苏青,对于前面发言嘉宾的观点进行了一一回应,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企业合规进一步完善的个人建议。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友谊,从单位犯罪的数量、单位犯罪的主观证明、单位犯罪代理制与拟人制的比较等三个方面对单位犯罪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认为当下涉案企业合规来自代理制,并提出自1988年第一次明确单位可以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以来的34年,以及从1997年立法确立上百个单位犯罪罪名以来的25年,我国的单位犯罪研究仍然处于初始阶段。

 


第二单元 刑事案件涉案财产的范围与认定

本单元的主题发言环节由西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宋志军主持。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姚剑,作了“刑事案件涉案财产认定的运作失当—来自美国的教训”的主题演讲,介绍了美国联邦财产没收制度的目的、类型以及证明标准问题,并对我国刑事涉案财产的完善提出了建议。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汪少鹏,就“关于正确认定刑事案件涉案财产范围的几个问题”做了主题演讲,分析了如何正确认定刑事案件涉案财产方面容易出现的错误,并提出认定涉案财产应该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梁雅丽,作了“刑事案件的财产辩护与涉案财产处置”的主题演讲,分别从民营企业涉刑案件中的趋利性执法现象、财产刑的规范边界、刑事案件涉案财产处置的常见问题以及辩护经验等四个方面进行了具体分析。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对刑事案件涉案财产的立法进行了梳理,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程序法与实体法对于涉案财产规定存在差异,最后特别指出实践中涉黑案件涉案财产处置的诸多问题及辩护思路。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常铮,从刑事案件涉案财产的立法、认定以及涉黑案件财产的问题三个方面,并结合自己的辩护经验,分析了涉案财产的理论和实务问题。

 

 

本单元的与谈环节由西安理工大学教授陈敏主持。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罗长征,围绕刑事案件涉案财产发言环节出现的美国刑事涉案财产、证明责任倒置、趋利性执法及“涉案财产辩护前置”等几个关键词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文斌,对职务案件中的违纪财产与违法财产处置、涉黑案件的财产处置以及虚拟财产作为涉案财产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着重分析。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文龙,同意前面各位发言嘉宾对涉案财产的观点,并进一步罗列和分析了实践中出现的合法转让财产、企业生产经营文件资料、律师费等被作为涉案财产的典型问题。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亮,认同前面各位发言嘉宾的观点和提出的实务问题,并从刑事案件涉案财产的认定主体、权力制约、律师辩护三个方面提出个人完善建议。

 


第三单元 刑事案件涉案财产的证明

本单元的主题发言环节由西北政法大学教授贺红强主持。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张斌,从刑事案件涉案财物证明对象混合性、证明责任多重性、证明标准层次性、证明标准多样性等四个方面分析了刑事案件涉案财物证明的特殊性问题。

 

 

北京京门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明勇,认为涉案财物证明成立的前提是成立犯罪,涉案财物应该包括案件事实,可以从涉案财物的性质、权属、来源和去向、数量和程序等五个方面进行了深入讨论。

 

 

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裴延君,认为涉案财物的难点在于职务犯罪案件,并分析了职务犯罪涉案财产移送难、取证难、多头办理、性质判断难以及处置难等现实性问题。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刑诉部顾问傅庆涛,从真实案例出发,就刑事涉案财物的案外人财产保护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提出案外人财产保护的影响性因素。

 

 

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张伟,认为刑事涉案财产处置是一种裁判活动,其证明机制应该具有差异化结构,应当注重涉案财物处置程序的独立性建构,与此同时应明确涉案财产处置的逻辑步骤。

 

 

本单元的与谈环节由西安交通大学副教授张弘主持。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从涉案财产的证明对象、无罪推定原则、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确认主体、证明程序与方法、处置说理等七个方面全面介绍了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证明问题。

 

 

内蒙古守正律师事务所主任曹春风,对前面各位发言嘉宾的观点进行了一一点评,并结合自身感受,提出刑事辩护律师不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也不同意在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推定认定案件事实和涉案财物的违法性;但刑事辩护律师在当下以及今后长期的一段时间内应当注重刑事案件中的“财产性辩护”。

 

 

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丽云,根据《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279条,结合实务问题,对涉案财物的法庭调查、案外人异议进行分析,并提出应该赋予案外人异议的申请权和上诉权。

 

 

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唐海,结合自身的实务经验,就涉案财产的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问题进行了发言,认为对于涉案财物可以适用有证据证明的高度可能性的证明标准。

 



第四单元 刑事案件涉案财产的处置

本单元的主题发言环节由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姚子奇主持。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馨仝,通过数起不同类型的涉案财产真实案例,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结合自身办案经验,从审前、审判以及执行不同阶段提出完善案外人异议制度的个人建议。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冉巨火,认为根据《刑法》第64条,违法所得财产不同于合法所得财产,依法必须严肃处理,并对如何处置合法所得财产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西安财经大学副教授王景龙,从涉案财产的暂时处置与最终处置、审前处置与审判处置、单位犯罪适用财产刑的本质以及财产刑的本质与涉案财产的处置等五个方面对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进行了探讨。

 


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郝大明,从涉案财产的内涵与外延、实践中涉案财产各阶段处置的典型问题、法院对涉案财产处置的听证制度三个方面对涉案财物的处置进行了全面分析。

 


北京世航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照君,就非法集资人对外债权的涉案财产问题进行了主题分享,从债权处理的固有问题、债权的调查核实、主张债权的成本、法律依据缺失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针对性建议。

 


本单元的与谈环节由上海段和段(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阿丽主持。

 


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杨恪,结合自身参会感悟,回应了前面与会嘉宾的发言,然后从立法和司法,律师与检察官、法官,不同案件类型等各个角度对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进行了评价。

 


北京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立锋,从被害人的角度讨论了刑事案件涉案财产的处置问题,包括涉案财产处置的前提、当事人双方的感受、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等内容。

 


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主任明灿,认为涉案财产的处置应该属于财产权属的改变,并不包括查封扣押等侦查措施,另外对于涉案财物退赃退赔的,尤其是涉众型犯罪案件应当在刑罚裁量时予以全面考虑。

 


广东啸风律师事务所主任蔡华,认为刑事案件涉案财产的探讨今天已经达到了“小题大做”的目标,还从实务中“重财产、轻自由”“舍原则,弃底线”的现象出发,总结出涉案财产存在的典型问题,进而提出建设性建议。

 


经过一天的研讨,与会人员对单位犯罪的诉讼程序与证据以及刑事涉案财产的程序、证据、证明以及处置等内容进行了充分、全面的沟通交流与交涉性互动,研讨成果聚焦于单位犯罪及其涉案财物,有利于纠正“重定罪量刑,轻财产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观念,关注当下中国单位犯罪、涉案财产处置的核心问题,以期构建单位犯罪的程序与证据之辩、刑事涉案“财产权辩护”的内容,有力回应了刑事司法实践需求和社会关切,对于夯实刑事辩护理论、推广刑事辩护文化、完善刑事辩护体系大有裨益。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自2017年7月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辩护理论研究、刑事辩护文化推广、刑事辩护人才培养、刑事辩护律师培训。刑事辩护高峰论坛是在西北政法大学支持下,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所主办的高层次、高水平系列性论坛,目前已经成功举办了两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