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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泽”奖学金

  • 来源:http://alumni.nwupl.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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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回报母校,同时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我校1988级校友聂峰辉设立了“大泽”奖学金,意在奖励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优秀学子。该奖学金每年向母校捐款人民币伍万元,期限为10年,从2014-2023年。
 
聂峰辉校友简介
聂峰辉,我校法律系1988级校友,现任广西大泽联合商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广西南国路标管理咨询公司董事长。
主要社会兼职:
南宁市青秀区政协委员
广西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
南宁市国际公共关系协会会长。
 
 
西北政法大学“大泽”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我校校友聂峰辉在我校设立大泽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泽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
第三条 大泽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及申请条件
第四条 大泽奖学金的奖项设置
一等奖2名,奖金4000元
二等奖4名,奖金3000元
三等奖15名,奖金2000元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申请大泽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3.热爱学校和班集体,尊重老师,团结同学;
4.学习勤奋,成绩排名在班级前20%,在上学年无不及格科目;
5.上学年完成规定的志愿服务活动量。
(二)申请三等奖学金的条件。除具备(一)所列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排名在本专业前10%以内;
2.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媒体上受到表扬与宣传或获得见义勇为称号的;
3.在学术研究上取得突出成绩,以第一、二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IP、SSCI、CSSCI、CSCD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或者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三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以上竞赛的具体范畴需教务处、校团委认可);或者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4.在体育或者文艺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其中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前八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参加省级以上文艺比赛获得三等奖以上。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以上竞赛需体育部、校团委认可);
5.获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
(三)申请二等奖学金的条件。除具备(一)所列条件与三等奖学金所列条件一项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获得校级奖励一次;
2.获得单项奖励两项以上;
(四)申请一等奖学金的条件。除具备(一)所列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备三等奖学金所列条件两项;
2.具备三等奖学金所列条件一项,同时获得校级奖励两次;
3.具备三等奖学金所列条件一项,同时获得校级奖励一次,单项奖励两次以上;
(五)校级奖励包括:三好学生标兵、优干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优秀学生、优秀团干标兵、优秀团员标兵、优秀团干、优秀团员、优秀共产党员。单项奖励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优秀实习生、校级文艺比赛三等奖以上,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校级运动会比赛前八名,其他体育比赛前三名,集体比赛应为主力队员;校级以上各种学科竞赛三等奖以上或前三名;部门奖励(包括学工部、校团委、教务处、各学院组织的各种表彰与奖励、党校优秀学员、军训先进个人)。
第三章  申请和评选
第六条 申请大泽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本科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七条 大泽奖学金按学年评审,每年4月份开始评选,由学生处组织实施。
第八条 评选程序:
1.学生处每年根据学院人数占全校本科生总数的比例将名额划分给学院,各学院根据分配的名额动员参评年级学生进行申请;
2.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按照不同等级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由所在学院进行初审;
3.各学院初审后,经党政联席会议确定候选人名单,并将候选人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候选人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学生处。
4.学生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获得奖学金学生名单,并将名单通过书面和校园网的形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送请聂峰辉校友核准;
5.学校择日召开大会,由校领导和聂峰辉校友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学金。同时将事迹材料归入个人档案。
第四章  获奖学生的义务和教育管理
第九条 获奖学生应当主动与资助方以一定形式保持联系,经常汇报自己的学习、生活情况,表达感谢之情等。
第十条 获奖学生在受助后要积极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学校将对获奖学生参加公益活动或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并记入学生诚信档案。
第十一条 学生获奖后,在校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相应处分的,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作为下次评选的奖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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