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教育发展基金会
  3. 规章制度
  4. 正文
点击显示栏目

规章制度

西北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布制度

  • 来源:校友办
  • 发布者:校友办01
  • 浏览量:

西北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信息公布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西北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强化监督,规范基金会信息公布管理,保护捐赠人、受益人和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西北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公布,是指基金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将基金会内部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的活动。

第三条 基金会将遵循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主动公布除依法不予公布外,应该公布的信息。基金会公布的信息应体现及时性、公开性、权威性、严肃性、全面性。

第四条 基金会公布的信息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公布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基金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的信息,应主动公布:

1. 基金会组织机构信息;

2. 基金会重要管理制度和财务信息;

3.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审计报告;

4. 基金会主要公益活动项目信息、动态信息和相关新闻等;

5. 其他应及时公布的信息。

第六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布:

1. 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涉及知识产权;

2. 阶段性信息或处于审议、处理过程的信息;

3. 内部工作信息;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布的信息;

5. 权利人对是否同意公布的意见征询未向本基金会作答复的。

上述第1项所列的信息,经征得权利人同意公布或者本基金会认为不公布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布。

第七条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经民政部门审查通过后30日内,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和基金会网站上公布。

第八条 未经审计的基金会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对外公布。

第九条 基金会应公布所开展的重大公益活动项目、概况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还应及时公布评审结果;公益活动项目完成后,应公布相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评估结果。

第三章 信息公布途径

第十条 建立并完善本基金会网站,在基金会网站、西北政法大学主要媒体、民政部门指定的媒体或其他主流媒体上公布属于主动公布范围的信息。

第十一条 综合运用各类传媒途径进行信息公布。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建立捐赠人对其捐款信息的查询和反馈渠道,及时回应捐赠人的合理查询。

第十三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信息公布组织及其权限

第十四条 基金会秘书长全面负责基金会信息公布工作,包括审定信息公布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布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并推进信息公布工作。

第十五条 秘书处负责对基金会公布信息的统一管理,承办信息公布工作,并做好已公布信息的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各岗位工作人员负责保存、整理和上报其工作中产生的各类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布;业务主管负责管理本部门产生的信息,提出信息公布建议,并经秘书长审批,必要时经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公布。

第十七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秘书处应当公布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八条 秘书处享有信息公布的最终决定权,并对信息管理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授权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20828日基金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