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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西北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 来源:校友办
  • 发布者:校友办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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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北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保障财务运行的合法、合规和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盈利组织会计制度》、《西北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基金会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经陕西省教育厅批准、在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并接受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等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基金会依法组织和接受社会各界的各类捐赠,所有收入均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根据基金会组织机构的设置,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监事是基金会的内部监督人员。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接受理事会的领导和监事的监督。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的财务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基金会理事会休会期间,由理事长委托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基金会设置财务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建立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工作。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 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按相关规定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秘书处会同财务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预算初稿,经秘书长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进行编制,严格执行财务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投资收益等主要业务活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基金会设立专用的人民币账户,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捐赠收入须按捐赠人是否有指定用途或使用单位严格划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

第十条 基金会接受的非现金捐赠,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销售单、调拨单等)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有关凭据的,由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第十一条 基金会接受的金融产品捐赠,如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生产品等,应及时办理登记过户,或变现后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基金会收到捐赠后应当据实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者匿名捐赠的,也应开具捐赠票据,由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支出包括公益活动支出、业务活动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筹资费用支出和其他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 对有指定用途的捐赠资金,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捐赠协议执行,其中捐赠方指定了使用单位的,由使用单位根据捐赠人的捐赠金额、用途和支付时间等,完善相关手续后报批基金会秘书处,待基金会相关领导签批后,基金会财务部将捐赠资金对外直接支付或划拨至西北政法大学财务处各指定使用单位的捐赠项目下。

根据捐赠协议划拨至西北政法大学的款项按照西北政法大学财务制度和捐赠项目协议的相关规定执行。

限定性捐赠资金若需改变用途,在征得捐赠人的同意后,方可改变。

第十五条 非限定性捐赠的资助项目采取项目申报制进行管理。非限定性捐赠资金由基金会按照章程规定的范围统筹使用,若使用单位申请项目性资助,须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确定项目负责人,向基金会申报,经审批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审批手续,认真审核支出内容,公益项目立项和各项支出实行逐级审批制:

(一)立项项目金额和项目支出5万元(含)以内的,由秘书长审批;5万元—10万元(含)由常务副理事长审批;10万元以上,由理事长审批。

(二)日常管理、筹资及其他费用1万元(含)以内的,由秘书长审批;1万元—5万元(含)由常务副理事长审批;5万元以上,由理事长审批。

第十七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公益事业支出,以及基金会的管理费用支出,按照民政部门要求的标准执行。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根据本会实际,捐赠物资、购置教学设备等均移交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按学校资产管理制度统一管理。捐赠人对捐赠资产有使用指向的,要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划拨使用。

第十九条 资助项目涉及固定资产(含低值易耗品)采购的,按以下权限审批:

采购设备单价或集中采购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据实报销;采购设备单价或集中采购10-50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所在学院(部门)组织询价并实施,报销时提供询价依据及供货合同;采购设备单价或集中采购50万元及以上的,由基金会委托学校招标管理部门或社会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采购。

第二十条 资助项目涉及工程建设(含装饰、装修、维修)的,按以下权限审批:

工程总价2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负责人组织实施,据实报销; 20--50万元的,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所在学院(部门)组织询价并实施,报销时提供询价依据、施工合同、工程竣工报告和审计报告;50万元及以上的,由基金会委托学校招标管理部门或社会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建设。

第七章 资金运作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学校和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在保证日常工作所需资金的情况下,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运作资金,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资金运作形成的增值部分,如果捐赠协议有约定的,应当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没有约定的,计入基金本金。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和理财活动须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日常银行对公理财活动,由秘书长组织专人负责实施。

(二)对外股权或其它项目投资,投资额在10万元(含)以内的,经理事长审批后,由秘书处负责实施;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的,经理事会会议通过,理事长签批后,由秘书处负责实施。100万元(含)以上的,还须聘请投资、经营等专业人士及校内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基金投资管理咨询专家组,进行论证。

第八章 财务决算与财务分析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财务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财务部应就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反映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九章 财务监督与财务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捐赠人、基金会监事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每年接受独立会计师事务所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 如受助人出现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资金的情况,基金会有权停止资助项目并收回资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每年在基金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其它会计资料。会计档案由财务部负责整理归档,实行专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理事长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西北政法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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